根据交通法律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但仍有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给道路交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025年7月25日13时40分左右,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安市曲塘镇联抗路与长青路交叉路口时,遇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亦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曾某跌倒受伤,两车受损。 本起事故,曾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转弯时未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提前开启转向灯。 PART 0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PART 02
电动自行车应当这样骑行👉️ 驾乘电动自行车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 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切勿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来源:海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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