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 申报要求 凡符合《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附件1)、《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附件2)和《江苏省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电化学储能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界定标准》(附件3)的单位,均应主动向本单位所在行政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符合三级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申报途径及方式 请拟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附件4),并将纸质盖章件报送至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或将纸质盖章扫描件发至辖区消防救援大队邮箱(附件5)。
附件:1、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江苏省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电化学储能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界定标准 4、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5、各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方式及邮箱
附件1:附件1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 (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超市; (二)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足疗、美容美体( SPA )、推拿按摩、健身会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五)设在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夜间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县级以上垂管部门。 四、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县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供电、供水、燃气单位 (一)发电厂(站); (二)县级以上供电、供水、燃气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等经营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生产、加工企业 (一)生产车间员工在 5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县属重点工业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站(库)、物流仓库。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二)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 50吨以上的单位;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五)市级以上旅游风景点。 十三、超高层住宅小区 十四、附属在上述建筑内的其他单位 本标准“以上”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附件2:附件2 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 (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范围外且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场所),应确定为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管对象。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10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酒店等); (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体(SPA)、推拿按摩、健身会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 (七)设在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院; (二)学生住宿床(铺)位在1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学校; (三)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夜间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七、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二)除本条(一)项外的,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单位; (四)具有经营性质的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 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4S 店、汽车修理厂; (五)市级以下旅游风景点 (六)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十、附属在上述建筑内的其他单位 本标准“以上”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附件3:附件3 江苏省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 以及电化学储能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界定标准
一、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 根据锂电池生产过程中高风险工序的实际情况,将含化成、老化、静置、定容等任一高风险工序的锂电池生产、加工组装企业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电化学储能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GB51048)确定的分类标准,将额定功率为100MW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对建设在单位内部的储能电站,由统一管理单位按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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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通消防支队 防火监督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