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解读 最高法新规下: 用人单位社保缴纳的 法定义务和违法后果 在劳动关系的复杂网络中,社会保险的缴纳始终占据着关键地位。它不仅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石,更是用人单位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然而,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心存侥幸,试图逃避这一重要义务。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社会保险纠纷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缴纳社保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认为该约定是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审理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提示]
在实际用工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由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则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这种看似“双赢”的约定,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对劳动者而言 1.缺少社保权益保障:放弃社保意味着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失去了国家法定的保障。例如,生病就医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遭遇工伤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等,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未来规划。 2.面临经济损失:一旦发生意外或疾病,劳动者需要自行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等。而且,由于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在失业期间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了生活的不确定性和经济压力。 (二)对用人单位而言 1.约定无效,仍需补缴社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或承诺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费用,同时可能面临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2.承担赔偿责任: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遭受损失,如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等,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像上述案例中的保安公司,不仅要补缴社保,还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面临行政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能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险种齐全,依据劳动者真实工资水平和法定比例缴纳。另外,要坚决杜绝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不缴社保”协议或让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一旦发现社保缴纳存在漏缴、少缴等问题,应及时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咨询并补缴,积极妥善处理员工提出的社保相关疑问与诉求,避免矛盾激化。 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新规下,用人单位更应充分认识到社保缴纳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法而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也应关注自身社保权益,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海安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