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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普法并重 护航绿色发展——海安局“监管送法、服务惠企”系列活动案例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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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普法并重 护航绿色发展——海安局“监管送法、服务惠企”系列活动案例篇(二)

发表于 2025-5-30 10:23:03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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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监管送法、服务惠企”执法普法活动成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立足“警示一批、规范一片、服务一方”目标,精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法条解析+警示建议”形式定期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执法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延伸,切实增强企业环保法治意识。
案件名称
南通某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走航高值交办线索至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喷漆房内有漆件正在晾干,喷漆房门已密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风机未转动。根据该单位现场提供的使用的面漆组分检验报告,VOCs含量为554g/L,经换算,VOCs质量比超过10%。该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南通某家具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元整。
案例启示
一是科技赋能,提升执法质效。本案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企业环境违法线索,后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精准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包容审慎,推行柔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细致调查,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同时认真听取企业意见,针对企业积极整改行为及时采纳并核查,减轻自由裁量系数,彰显生态环境执法“宽严相济”本色。
三是强化管理,落实专班制度。本案反映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未及时开启。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法定代表人及环保负责人应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专人专岗负责环保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设施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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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海安某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白甸镇网格巡查线索,同步调取该单位在线平台排污许可证、环评及验收等相关资料,结合无人机高空巡查和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气须经配套建设的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该单位四台压铸机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电机正在运行,但废气收集管道存在锈蚀破损情况,用于水喷淋处理设施已停用,设备内部无喷淋痕迹,设备内底部存有积灰,检修口处于敞开状态。
2024年6月1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压铸生产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和生产设备配电箱实施查封,2024年7月8日解封。2024年9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理。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海安某铝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案例启示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和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多次上门宣讲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和行政拘留等配套办法,提升企业遵纪守法意识,督促企业进行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
目前仍有部分企业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缺失,导致不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这就需要企业加强主动意识,自觉学习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等,当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系统或管道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因此,企业要提高按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自觉性,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和排放污染物,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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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海安某蛋业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本级在线监控平台研判线索至海安某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1台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锅炉废气排气筒正在排放废气,现场安排检测人员对该排气筒排放废气进行取样监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分别为49.2mg/m3、195mg/m3,超过《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规定的排放限值的1.46倍、0.3倍。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后,指导督促该单位进行整改,将生物质锅炉拆除停用,改用燃气蒸汽发生器,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同时引导该单位公开致歉和参加南通市“学法减罚”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规定,鉴于该公司作为从事食品行业的小微企业,积极整改,锅炉改造后成本相应增加,综合考量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案例启示
一是科技赋能执法,巧用数据平台。本案依托本级在线监控平台研判线索,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和手工监测,精准锁定企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是引导企业整改,提高装备水平。本案针对企业存在的违法风险点,科学指导企业实施整改,采用清洁能源,更新提高了装备水平,实现了标本兼治,避免陷入“以罚代管”的怪圈。  
三是依法从轻处罚,优化营商环境。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在企业积极整改的基础上引导企业进行了“登报致歉”和“学法减罚”,结合实际,通过合法流程将处罚金额确定为法律条文下限金额,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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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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