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车主以“家庭自用”投保但一直在货运平台从事有偿货运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货车车主“省钱”的计划落了空还要自担17万余元的赔偿
基本案情 陈某在2023年3月买了一辆仓栅式货车,他在给货车投保时选择用途为“家庭自用”,因此“省”下数千元保费。但实际上,陈某将该车在货运平台注册,接单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单笔运费2000~5000元不等。 2023年7月下旬,陈某驾车送货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受害人家属将陈某及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受害人家属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当由陈某承担。 法院审理 如东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就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通过加粗加黑的形式向陈某进行提示说明,陈某予以签字确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法院判令超出交强险限额的17万余元损失由陈某自行赔偿。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一些家庭用车也开始从事拉载活动,但部分投保人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的使用性质是汽车业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收取保费的重要依据。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家庭自用、非营业企业、公路客运、营业性货运、出租/租赁等不同用途的车辆在保费的收取上均有不同。本案中,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与家庭自用存在本质区别,提高了车辆的出行频率,相应会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就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陈某明确签名同意。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合同具有合同之属性,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投保单使用性质明确可以记载为营运车辆的情况下,投保人却选择了家庭自用,那么其就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因此,陈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试图逃避“更高”保费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且事故发生后陈某仍在从事有偿货运,违反诚信原则。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要加强提示说明工作,投保人也要根据车辆实际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合理分担行驶风险。
来源:如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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