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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说法丨降级申领排污许可 也是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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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说法丨降级申领排污许可 也是无证排污

发表于 2024-4-16 09:25:30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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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安市某化纤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己内酰胺、颗粒物。该单位建有一座危废仓库,现场贮存有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单位属于锦纶、涤纶、氨纶纤维制造行业,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经调查,该单位2020年5月26日仅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至现场检查时未领取排污许可证。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5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总监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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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李堡滇池水务有限公司环保总监 陈华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排放活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面临法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或关闭。本案中,该单位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领取排污许可证,暴露出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没有足够的重视。
以案为鉴,我认为企业必须了解掌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认真学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环保知识和设备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设备操作技能。同时,应强化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以更好履行企业环保责任,保障生产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加绿色、和谐的环境。
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件承办人:颜建伟、王红星
案件编报人:陈小霜
“总监说法”第一百八十三期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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