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奉献基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拟面向全市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择优选聘镇街事业人员。
一、选聘对象 全市各行政村、社区的优秀党组织书记。 二、选聘基本条件 1.任职要求。在职、在岗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截至2026年10月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主任累计8年以上(女性6年以上),其中担任现所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不低于3年,以满12个月计1年。 2.年龄要求。男性1968年10月及以后出生,女性1973年10月及以后出生。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4.工作业绩明显。 ①所任职的村2025年度村营收入在全市前50%且在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前25%。 ②所任职的村自2023年起连续3年综合考核在本镇(街道、办事处)排名前1/2,或近三年中有2年综合考核在本镇(街道、办事处)排名前1/2,其中有1年在前1/4。 5.廉洁自律,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干部群众中形象好、威信高。 6.身体健康。 三、选聘计划 根据符合本次选聘基本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人数,提出指导性选聘计划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名(其中:村党组织书记3名,社区党组织书记2名)。 四、选聘程序 1.任职管理。选聘为事业人员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聘用制管理,首次聘期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事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聘期内,由镇街党(工)委进行考核管理,明确任期目标,未实现目标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2.任职年限。选聘为事业人员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原则上须继续在村(社区)工作满5年。允许村(社区)之间交流使用,鼓励到经济薄弱村、老旧集镇村、软弱涣散村(社区)任职,时间不少于3年,未达到任职年限的,一律不得调离。 3.待遇保障。已聘人员按照事业人员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九级岗位标准核定工资,享受镇街事业人员同等待遇,养老保险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至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其他应享受的各类保险按相关政策办理。不再聘用人员经镇街党(工)委集体研究后予以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相关待遇从解聘之日起停止享受。 六、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
本次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程接受纪委监委和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88312388(市纪委监委),88160003(市委组织部)。 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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