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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周某某酒后为逃避检查开车顶撞辅警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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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周某某酒后为逃避检查开车顶撞辅警后逃离现场

发表于 2025-8-30 10:02:23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是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配合警方执法
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仍有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采取各种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甚至暴力抗法
最终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
01案例一
2025年8月22日晚,交管南莫中队一名辅警在参与路面执勤过程中,被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周某某为逃避检查开车顶撞,后周某某逃离现场。目前,该周已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案例二
2025年8月25日晚,城东派出所一名民警在处置醉酒警情时,因朱某某阻碍执法受伤。目前,该朱已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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峥嵘岁月 发表于 昨天 10:06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尼西亚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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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片人 发表于 昨天 10:30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INNA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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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文惜梦 发表于 昨天 10:50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帮你顶下哈!!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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