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之前我骑车没戴头盔被罚过,这次担心还会被罚,就想逃过去。”
殊不知,蒋某通过转移注意力“溜之大吉”的“小聪明”,早已被施某识破。察觉到蒋某变道行驶意在逃避检查后,施某立即前往机动车道欲将蒋某拦下,同时再次示意蒋某停车接受检查,不料却被蒋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击倒地,造成左腕舟骨裂隙骨折。蒋某在撞人后心生恐慌随即报警,后被现场其他执勤民警控制。
经鉴定,施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施某的相关损失。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驾车冲撞正在辅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致人轻伤二级,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结合蒋某系累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容亵渎,配合、支持执法活动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如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通过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忌以过激行为蔑视和挑战执法权威。同时,驾乘电动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交通参与者而言,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负责。 来源: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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