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了《省发展改革委细化落实“28条”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P4 B4 ^! h! v6 _4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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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28条”),推动我省经济运行持续转好和实现经济量增质升。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8条”提出,对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等支持性政策。 9月12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现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进行优化和完善,政策包括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政府定价和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服务费收费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有五个亮点: " M1 _. u4 B! X t9 H$ c) M
01新增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与居民住宅小区内服务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用电一样,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同时,执行分时电价。 3 }/ a0 @2 {, B( p& l
02优化居民住宅小区、居民住宅家庭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将峰期优化为7:00-11:00、13:00-22:00,谷期优化为11:00-13:00、22:00-次日7:00,峰期、谷期电价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分别上浮0.03元/千瓦时和下浮0.17元/千瓦时。以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充换电设施为例,高峰时段充电的电价为0.578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充电的电价为0.3783元/千瓦时。
; B/ d3 g* \$ u0 t# h5 a- }03延长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的执行时间至203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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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E0 `* k3 S0 q4 I04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或场所业主,可结合自身充电特性,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以引导电动汽车用户广泛参与有序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与工业用户相同(具体为:高峰时段8:00-11:00、17:00-22:00,平时段11:00-17: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参照工业用户执行(具体为: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71.96%,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8.15%;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67.19%,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4.82%)。 以2023年8月电网企业代理1-10(20)千伏两部制工商业用户购电的电价为例,高峰时段充电的电价为1.1526元/千瓦时,平段充电的电价为0.67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充电的电价为0.2805元/千瓦时。
. a' s5 {+ y5 v# b5 b+ v05提倡引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制定服务费用,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时,要与电费分开,分别列示,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费用、电费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
7 s- w+ ~& o) o4 S因涉及电表更换和电费结算系统调整: o0 w* }3 [% y! ]1 a/ z
上述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我委已在《通知》中明确要求 省电力公司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 并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 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 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5 T% U$ w/ S, }0 s& U
& w0 e7 G0 x. X来 源:江苏省发改委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