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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现公布近期查处的1起动火作业典型违法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动火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 i; m' G7 Q4 c" z8 ], o
案例示警 2023年8月10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某家居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成型车间打样岗位员工李某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现场进行焊接作业。 - x) q: t* D; @6 } j6 l. o1 r' F/ [%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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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F2 l& U- F0 Q6 W! L7 d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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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8 Y k8 T+ W( p# U/ V该公司安全员在了解李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未制止和纠正其无证焊接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安全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来源:海安应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