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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申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义务都不能得到豁免。但是否能主张经济补偿是以用人单位的过错为前提的。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0 d2 H' t: @- r( `6 F" ~& 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Q% Y( _+ h0 e2 X# R$ n! x0 n k- H本案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小陈的个人意愿,小陈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在庭审中认可是自己主动提出不要缴纳社保的,不存在甲公司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故小陈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成立。 & b4 n2 n/ F* J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