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987|回复: 0

制作传播涉疫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4-1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0 (4).jpg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正当全市上下积极投入抗击疫情的歼灭战的同时,极个别的网民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散布涉疫谣言和不实信息,误导公众、制造恐慌、扰乱秩序在从严从紧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南通警方对涉疫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快速反应、从严查处,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本轮疫情(3月4日)以来,南通警方共办理相关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案件7起,对8名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202名传播涉疫不实信息的网友进行了批评教育。
  E; c; ~4 I. e5 I! r( ]% `3 `
, }3 n3 h$ T- i" E3 F5 `/ l) G三起典型案例
. m2 q/ C# f" W0 O, I% A01
1 `$ Z2 J! G9 P+ }% ~% R4月5日上午,吴某某看到微信朋友圈内有人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图片,联想到自己前一天在交通服务点被查验的经历,于是在朋友圈转发了该图片,并配以文字“有需要 24 小时核酸检测单子的拿去用,不用花钱去做,检测的时候就看你单子时间其他不管你,全国畅通无阻,上面的日期每天都是可以改,一张单子用终身”。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并依法对其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D% O* B' }. G
026 \1 B4 @; j& d  s, ~) A
3月28日,刘某某途径如东县河口镇“万怡广场”超市时,发现超市被封,听周边群众议论有一个密接人员曾在此超市购物,是当地某企业的。当晚,刘某某刷抖音看到一段关于疫情防控的视频后,便随意发表“今天河口也有了”的评论,在别人询问是否确诊时,其肯定回答“中天的”,引起周边群众恐慌。后刘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 t; a/ q8 S, o5 z1 g* ]/ |' A03/ _5 s. B& w$ @3 m+ ~
3月24日,龚某某为引人关注、博取眼球,在申报苏康码填写个人信息时故意将地址修改为境外某地,导致健康码为红色,随后以录屏方式证明是真图,并将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引发恐慌。后龚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l- a! Y; s" c, m
9 V9 Z% f6 w$ `8 w4 l5 f: F
相关法律链接
; m0 g; l; J, q  V& M& w! O/ s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众志成城、共抗疫情!

5 _5 E: d& F8 p( H
南通警方提醒# Y; V" d9 ?7 L5 @6 u  q  B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文明用网。对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疫情相关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发现网络谣言及时举报。同时呼吁,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未经允许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违法活动。

来源:南通公安
打赏鼓励一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