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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29万余元?海安法院墩头法庭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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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新西兰

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保障民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海安法院墩头法庭对“王某、张某等25人诉刘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了海安一处厂房施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用工资质的刘某施工。王某、张某等人在刘某的召集下为分包的瓦工工程进行施工。但工程结束后,刘某却迟迟没有给付王某等人工资共计29万余元,遂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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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涉多名农民工工资,接手案件后,墩头法庭庭长吕群高度重视,及时梳理案情。为方便诉讼,吕庭长积极沟通协调,帮助原告选出两名诉讼代表、整理涉案证据材料、核实个人信息及劳务费用,并寻求兄弟单位的法律援助。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并主动至李堡对被告刘某在某公司的31万元债权采取了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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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 I* S4 _5 J1 o2 Y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告刘某作为承担分包项目的自然人应当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应用工资质的刘某进行施工,且不督促分包人及时与务工人员结算并支付劳务费用,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劳务费合计29万余元,建筑安装公司对被告刘某的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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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钱是我们的辛苦钱,真是谢谢法官了,多亏有你们的公正裁判,拿着判决书心里面终于踏实了一些!”庭后,农民工朋友感慨道。吕庭长表示,判决只是第一步,后续将持续关注该案,及时与执行部门沟通,坚持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帮助大家早日将“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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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年底,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为凸显,墩头法庭坚持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快速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积极推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为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墩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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