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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4日,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单位面料染色工序中烧毛环节废气排放方式与环评及排污许可证中排气筒设置要求不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2024年开始建设时未能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定型及烧毛废气排气筒。同时,在建成投产后烧毛废气排放方式也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单独排气筒排放要求。该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对烧毛机的排气筒进行了改造。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4月1日,南通市通州湾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该单位积极整改情况,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总监说法
南通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环保负责人 於健健
本案暴露出涉案企业对环保主体责任的落实方面存在严重的管理疏漏,缺乏对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的正确认知,未能按照规定对环评及排污许可证核准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建设,且在投入生产阶段,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违规排放,对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存在错判,极易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后,涉案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将对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同时,该企业积极提升环保意识,将环保工作列入企业重点工作,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环保法律法规是企业开展环境管理的重要遵循,只有充分学习掌握规范要求,企业才能明晰环保工作底线所在,才能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排除隐患,建立完善环保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绿色长远发展。 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案件承办人:吴学谦、郁征宇 案件编报人:袁 芸 “总监说法”第二百九十八期 供 稿:袁 芸 陆志兵(通州湾局 法规处) 审 核:倪春燕 李 婷 发 布:顾鸿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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