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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雅周广电中心两次重复工作失误,将我父亲的有线电视费错登他人账户,甚至误缴至已故亲属账户。在农村,此事存在三点核心忌讳:一是两次错登被群众视为不公对待;二是费用缴至已故人员账户,属当地极为敏感的忌讳事项;三是工作人员未核实便一致否认已缴费事实。三件事严重刺激有心衰病史的父亲,他因医嘱强忍情绪,内心已气愤至极,随后在返程途中意外摔倒,引发心衰病情急剧恶化,累计住院 56 天。
事件核心经过 2025 年 7 月,父亲预缴 2026 年度有线电视年费。2026 年 1 月初,家中电视信号中断,后经 广电中心核实,信号中断时间实际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父亲前往广电中心咨询时,三名 工作人员均明确否认其已缴费。因需证明缴费事实,父亲当即去电动车中取来缴费发票。广电 中心核对后确认系工作失误—— 误将费用缴至已去世两年的大伯账户,随后收回原发票并恢 复电视信号。 需特别说明的是,此类缴费账户错登事件并非首次发生,此前广电中心曾将父亲的有线电视缴 费误登至同村他人账户,此次属于同类失误重复出现。 在农村,该事件存在三点核心忌讳: 一是两次出现缴费错登,农村群众普遍认为此类失误属于 不公对待;二是费用被错缴至已故人员账户,这是农村地区较为敏感的忌讳事项;三是工作人 员未核查原因便一致否认父亲已缴费。这三件事严重刺激到父亲,他表面克制不语,是因常年 谨记心衰患者需控制情绪的医嘱,但是内心早已气愤不已。
事件引发的严重后果 (一)摔跤加速病情恶化 父亲从广电中心返程骑电动车途中,因对广电中心的操作及工作人员的态度气愤难平,不慎摔 倒,幸得附近两位村民及时搀扶。摔跤后,父亲身体状况急剧下滑,出现气喘、呼吸困难等症 状,自 2026 年 1 月初至 4 月初反复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时长 56 天。 此前,父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刚在南通市医院完成心衰保养,当时身体状态稳定,日常可 正常骑电动车、买菜、每日在村头散步,无任何心衰发作迹象;而此次事件后,父亲病情危 重,精神遭受沉重打击,甚至产生放弃治疗的念头。 (二)家庭生活与照料压力 母亲因长期照料病重的父亲,身体不堪重负,聘请专职保姆负责照料工作,原本有序的家庭生 活陷入混乱。
事件关联性说明 上述所有后果均源于广电中心的两次同类操作失误:若不是缴费记录被错登,父亲无需往返广 电中心沟通核实;若未遭遇工作人员的不当否认及重复失误的刺激,父亲不会情绪激动,更不 会在返程途中摔倒,其心衰病情也不会突发恶化。 从医学逻辑来看,心衰病情的加重是一个渐进过程,情绪激动、外伤均是临床明确的诱发因素 (参考心血管内科诊疗规范),加之老人患病后习惯“硬扛” 的特点,从摔倒受伤到出现呼吸 困难需住院治疗的时间线,与父亲的病历记录完全吻合。此外,周围邻居亦可佐证,该时间段 内父亲的身体状况呈明显加速恶化趋势。 同时,父亲高龄且有既往心衰基础病,情绪耐受度低,受刺激易诱发病情加重,这符合医学常 识与生活常识;且父亲日常极少骑电动车外出,该时间段内唯一合理外出事由即为核实广电缴 费事宜,无其他外出及突发生活事件。
现有证据清单 1. 父亲的住院及出院记录,可证明病情恶化的时间节点与事件发生的关联性; 2. 两位村民可以协助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父亲曾发生摔倒事实,可通过广电中心办事时 间、往返路程耗时与村民见证时间点进行对应核实(虽无法直接佐证摔倒与前往广电中心 为同一天,但可形成时间线关联); 3. 广电中心工作人员已承认错缴费用至已故大伯账户、收回原发票的事实; 4. 父亲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南通市医院的心衰保养记录,可佐证事件发生前父亲的身体状 态; 5. 周围邻居可提供证言,证实事件发生时间段内父亲的身体状况呈加速恶化态势及父亲平日 活动情况。
交涉情况及争议焦点 目前已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与广电中心沟通交涉,具体情况如下: 1. 广电中心只承认自身工作失误及收回原发票的事实,但两次上门仅提及工作失误,未对给 我方造成的伤害作出回应; 2. 工作人员已上门道歉,并重新制作新发票交付我方,我方未予认可; 3. 对于父亲因摔倒引发病情加重的关联责任,广电中心予以否认,其理由为“无法确定摔倒与 从广电中心返程为同一天,不排除后续几日摔倒的可能”
补充说明及家属诉求 (一)补充说明 1. 父亲虽无法精确回忆摔倒的具体日期,但明确是 2026 年 1 月前后,且确定是从广电中心 返程途中发生—— 父亲日常极少骑电动车外出,仅此次为核实缴费事宜前往广电中心;本 人与父亲的多次通话中,父亲均明确表示摔倒与前往广电中心为同一天,仅因时间较久无 法记清具体日期。农村地区距镇上 7 公里,无相关监控可佐证,提供帮助的村民也无法记 清具体日期,但父亲对摔跤与前往广电中心理论这两件强关联事件的关联性记忆清晰,不 存在混淆可能。 2. 父亲的身体状况变化存在明确时间线:2025 年 12 月 5 日心衰保养指标正常→前往广电中 心核实缴费失误遭否认→情绪波动→返程途中摔倒→病情持续恶化→累计住院 56 天,该时 间线与事件发展及病历记录完全吻合。 3. 此前咨询过律师,了解到若走法律途径,对证据和因果关系的要求较高,因缺乏摔倒 具体日期的直接证据,最终赔偿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且诉讼过程漫长,本人常年在 外工作,难以持续投入时间精力处理。但若因此放弃维权,我方难以接受—— 事件发生以 来,子女频繁请假照料父亲,长姐亦受此影响,全家精神压力巨大;母亲因长期照料父亲 积劳成疾,父亲曾因病情危重产生轻生念头,家庭险些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 4. 针对广电中心“无法证明同一天” 的抗辩,我认为:其一,我能完整间接证据链,证明事件 关联性具有高度盖然性;其二,根据举证责任公平原则,广电中心若否认因果关系,应承 担举证义务—— 需提供证据证明父亲心衰恶化存在其他独立诱因,或证明摔倒与广电事件 无任何关联;其三,农村客观举证条件有限,不能以“缺乏具体日期监控” 为由否定全部事 实,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纵容单位的重大过失。
家属诉求 广电中心的两次同类操作失误是引发后续所有损失的根源,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处理方式 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广电中心仅承认工作流程存在问题,却拒不承担事件引发的相关责任,试 错成本过低,而我们家庭为此付出了沉重的身心及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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