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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酒驾检查现场!那些加重处罚的“小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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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酒驾检查现场!那些加重处罚的“小花招”

发表于 2025-8-12 11:03:26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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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醉驾从重处理的情形,规定当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酒驾检查现场
总有人酒后心怀侥幸
弃车狂奔、找人顶包、借口 “尿遁”……
花样百出
却让处罚更重


案例一


弃车狂奔型


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路某路段遇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下车沿路向南逃离现场,后被交警追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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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讯问时,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是谁在追我,追到后我才发现是交警。”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结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另有多次酒驾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
有违常理的辩解,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看到交警部门酒驾卡点后弃车跑离现场,经交警追赶亦未停止,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是交警在追赶自己,缺乏事实依据且有违常理,其辩解不能成立。

案例二


拒不开门型


2024年9月25日,被告人顾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长江路某路段时被交警拦停检查,顾某拒不打开车门也不肯摇下车窗,经交警多次劝说警告仍不配合,且不熄火停车继而前后开动,对执法交警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执法交警遂用衣服遮住案涉车辆前挡风玻璃,并继续劝说警告。期间被告人在车内多次喝水。僵持几分钟后,被告人解锁打开车门,交警将其抓获并带离汽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仍试图挣扎但最后被执法交警控制。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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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结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另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顾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
“拒绝”检查转化为“阻碍”执法的,人民法院不予姑息。
醉驾新规对旧规做出了修正,原先“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这种情形被删除。醉驾者只是短时间不开车窗车门,或者不配合吹气检测,抗拒程度较轻,经交警口头警告后随即配合执法检查的,可以本着教育挽救的宗旨,对此种“拒绝”检查行为不认定为从重情节。
但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不配合的时间并不是非常长,但综合其被拦停后继续前后开动、多次喝水、开车门后继续挣扎等表现综合评估,其对执法活动的妨害性和执法人员人身的危险性已经达到需要给予从重处理的程度。

案例三


“顶包”型


202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与朋友余某、张某聚餐饮酒后,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南通市濠西路酒驾检查卡点前约100米处停车,徐某从驾驶室换座至后排后,交警赶到车旁,三人下车接受检查。张某迎在最前面,交警询问谁是驾驶员,徐某手指向张某,交警向张某核实,张某默认并称喝了一瓶。
三人被带至卡点准备接受吹气测试,交警再问谁是驾驶员,徐某称张某是驾驶员,张某承认。交警执行吹气检测前先在手机上查询了案涉车辆沿途轨迹及监控抓拍图像,一边查询一边继续询问谁是驾驶员,张某仍称自己是驾驶员,徐某称自己坐在后排。此时,交警查询到了清晰抓拍图像确认了驾驶员身份并警示三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张某先接受酒精吹气检测时,交警再次询问张某是否是驾驶员,其点头确认。交警接着对徐某进行吹气检测,并现场宣布已经确定驾驶员身份,徐某这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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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接受检查时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并由他人顶包,其行为构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结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被告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罪认罚,明知同车人喝酒仍指认其为驾驶员,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法官提醒
顶包逃避行为完成后即便在现场重新承认,人民法院也可从重处理。
酒驾者被查获后出于畏惧心理短时间内未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经执法交警追问确认后及时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的,可以本着教育挽救的宗旨,对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的情节不予认定。但是,酒驾者指认同车人为驾驶员,同车人亦予承认,酒驾者逃避检查的行为即告成立,执法交警通过技侦手段查明驾驶员真实身份乃至完成酒精吹气检测后,酒驾者即便在现场重新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人民法院也应对其逃避检查情节予以确认并从重处理。

案例四


“尿遁”型


2024年5月1日,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通市人民路某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在交警检查其车内驾驶证件时,被告人趁其不备突然往后逃跑,后被交警追上抓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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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讯问时,被告人辩解:“我是想去小便,不是要跑。”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接受检查时未经交警允许突然跑开,经交警追赶后方被制止控制,附近亦无公共厕所,被告人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其逃避检查行为成立,结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另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被告人的辩解需符合生活常理,且有必要证据佐证。
酒驾者被查获后若真的着急解手,应当向交警报告后再行方便,而不是像本案中被告人那样直接撒腿就跑,若非交警尽力追赶及时制止,被告人即可能逃离现场最终脱逃。这种行为明显妨害了执法活动,应当作从重处理。酒驾者想要法院采信其辩解,需符合生活常理并有必要证据佐证。

案例五


“发酒疯”型


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永扬路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被告人不配合提取血样导致强制抽血。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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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讯问时,被告人对自己不配合抽血的行为辩解称:“我喝多了,有点发酒疯。”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不配合提取血样导致强制抽血,属于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法官提醒
“发酒疯”不得作为逃避阻碍检查的抗辩事由。
酒驾者不配合酒精呼气测试以致未得到呼气数值,或者到医院后抗拒抽血以致执法人员通过强制手段对酒驾者采血的,均是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虽然某些酒驾者醉酒程度较高,但也不能以“发酒疯”作为阻碍执法的合理事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危险驾驶罪从重情节时更应遵循这一规定,否则将变相放纵饮酒者逃避阻碍执法检查。
(封面图来源于网络)
来源:南通崇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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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te 发表于 昨天 11:06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LZ真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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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一种苦茶 发表于 昨天 11:50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墨西哥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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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小拉 发表于 昨天 12:19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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