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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海安!肇事逃逸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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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海安!肇事逃逸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发表于 2024-5-12 09:46:00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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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人了,怎么办?”

“应该没人认识我,我骑的是电动车,跑了,交警也抓不到!”

这或许是极少数电动车驾驶人的“暗黑”心理。

但是,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真的可以一走了之吗?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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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5时20分左右,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市曲塘镇老328国道与双楼路交叉路口地段,遇有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该路口,双方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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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走访及排查工作,在肇事现场周边布设起一道严密的“防逃网”,最终锁定肇事者黄某及车辆出现在海安市滨海新区,民警迅速行动,于次日中午将肇事者黄某及电动自行车查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海安交警提醒广大市民

肇事逃逸莫侥幸  法网恢恢终难逃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警处理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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