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某区某重工有限公司被列为“2020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10例及以上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相关健康异常的用人单位”重点督办企业。2021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申报、未调离职业禁忌证员工、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未对检测不合格工作场所进行整改等违法行为。6月15日,该区卫生健康委约谈该企业,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令责该公司立即改正。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仅整改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提供职业防护用品两项内容,其余均未整改。9月16日,该区卫生健康委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安排7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未安排2名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法律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案件处理与警示 该公司安排7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未安排2名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该公司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以及逾期不履行,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能自觉履行处罚决定。2022年6月16日,该区卫生健康委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该公司仍未能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义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缴纳罚款1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2022年7月29日该区人民法院做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10月8日强制执行到位。该公司无视法律法规,在被通报督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约谈行为等数次提醒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还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最终自食恶果导致被强制执行加处罚。来源:健康海安微平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