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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小区周边存在装修垃圾乱堆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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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了解到物业公司根据小区业主的诉求,将原有的临时建筑垃圾房拆除了,小区二期建筑垃圾房规划在2栋、3栋周边,但因部分业主不同意未建设完成。鉴于目前还有部分业主仍在装修,物业公司确定一处用于临时堆放垃圾,但此案中的业主并未将建筑垃圾投放到物业指定区域。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整改(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业主将垃圾清运至指定场所,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求物业公司选定符合条件的堆放点并征询业主意见,引导业主有序投放装修垃圾。 03
法律链接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海城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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