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一节 森林第二节 草原第三节 湿地第四节 海洋、海岛第五节 江河湖泊第六节 荒漠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一节 土地资源第二节 矿产资源第三节 水资源第四节 渔业资源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一节 水土保持第二节 防沙治沙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清洁生产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第四节 绿色消费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能源节约第三节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第三节 适应气候变化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责任主体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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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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