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呦喂 发表于 2024-5-23 10:00:25

道交法实施20周年|酒驾不可“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驾醉驾
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然而总有人以身试法
心存侥幸

近期醉驾曝光来了
看看最近又有哪些人“上榜了”













海安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无论何时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 才能“久”驾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大头哥 发表于 2024-5-25 06:48:17

珍惜生命,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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