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周某某酒后为逃避检查开车顶撞辅警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配合警方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采取各种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甚至暴力抗法最终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01案例一
2025年8月22日晚,交管南莫中队一名辅警在参与路面执勤过程中,被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周某某为逃避检查开车顶撞,后周某某逃离现场。目前,该周已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02案例二
2025年8月25日晚,城东派出所一名民警在处置醉酒警情时,因朱某某阻碍执法受伤。目前,该朱已被海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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