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说法│盘钢酸洗隐许可,企业被罚二十万!
编者按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某单位厂区道路上堆放有不锈钢盘钢,进入厂区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正在生产,车间内及车间周边有刺鼻气味。经调查,该单位生产流程为不锈钢盘钢—酸洗—水洗—产品,已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接入污水管网,现场未排水,调阅流量计发现前期已排放污水约80吨。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五十一类通用工序(111、表面处理),该单位从事不锈钢盘钢表面处理项目,为简化管理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经调阅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发现该单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处理结果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2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总监说法海安春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环保总监刘兵
本案中企业因不锈钢盘钢酸洗项目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依法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为所有企业尤其涉及表面处理等工序的企业敲响了警钟,这起案件告诫我们排污许可制度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无证排污是绝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任何对排污许可的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代价。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该单位处以法定最低限罚款,其处罚完全合法、合理且具有警示性。这再次印证了执法部门对“无证排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该企业受罚的根源核心在于对排污许可制度的严重认知偏差与内部环保合规管理的缺失,未能识别酸洗工序的法定许可要求并主动履行申领义务。本案警示我们,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或污染物排放量多少,只要生产工艺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的范围,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合法排污不可或缺的前置条件。作为企业环保负责人,我们必须将排污许可管理置于核心位置。必须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对照《名录》做到“应领尽领”,确保投产前持证;必须深刻理解排污许可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通行证”,具有强制性与严肃性,必须将其作为企业合规治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到位;必须保持清醒头脑,算清违法成本的“经济账”和受到行政处罚后的“信用账”,克服侥幸心理和鸵鸟心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唯有牢固树立“持证排污、按证运行”的底线思维,主动筑牢合规防线,方能规避此类法律风险,为企业可持续生存与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法律条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供 稿:高子雅 陆志兵(海安局法规处)审 核:赵建峰 李 婷发 布:顾鸿钰 帮帮顶顶!! 难得一见的好帖 帮你顶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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