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 发表于 2024-12-26 10:34:06

真实故事

广东一名李女士瞒着丈夫,与男子王某建立了不正当恋爱关系。而每次发生关系,王某都会转账给李女士100余元,以此给李女士下了个圈套。
如果没有那次意外,李女士还有个幸福的一家三口,但只可惜一时没有守得住底线,让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
李女士与丈夫刚结婚后,生活虽然平平淡淡,但也不至于一地鸡毛,可惜后来随着日子一天天的推进,双方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淡薄,甚至到了分家不离婚的地步。
也就是在这段时间,李女士通过一次酒局认识了男子王某,并在王某刻意的经营之下,双方之间建立起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而后,双方各自瞒着配偶,经常在酒店、日租房内发生关系,而每次发生关系,王某都会象征性的转给李女士100余元。
李女士不解,便多次询问王某,王某解释称
只是为了增加情调,便让李女士不用过于担心。
然而,在双方建立不正当关系半年之后,一次意外,让李女士不慎宫外孕。
李女士迫于无奈,只得瞒着丈夫去医院做引产手术,但需要家属陪同并签字时,王某却直接翻脸不认人。
王某表示:
第一,自己每次与李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都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所以双方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
第二,李女士虽然与自己发生过关系,但双方之间系偶然见面,无法排除李女士与其他人发生关系。
李女士看到王某如此不讲情面,无奈只得向丈夫坦白了此事。丈夫在得知以后,虽然帮助李女士在医院签字终止妊娠,但也在事后选择与李女士离婚。
另一边,李女士出院以后,认为自己的一切,都系王某不负责任所致,遂先是报警,而后又在警方做出不予立案结果后,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索要住院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收到李女士的起诉状以后,确定了开庭时间,并提前通知了男子王某。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王某担心事实败露,竟然拒不到庭接受应辩。
由于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主张放弃享有的权利,故王某是否到庭,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纵使王某不到庭参加诉讼,也要在法院判决书生效以后,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法庭会如何审理此事呢?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女士因为宫外孕住院治疗,继而提起诉讼,其本质是因为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李女士想要以此为由主张权利,并且成功维权的话,既要证明王某存在过错,也要证明王某的过错与李女士宫外孕存在因果关系。
存在过错方面,李女士解释称:王某明知自己已婚,却与自己保持不正当关系,而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自己意外怀孕,存在明显的过错。
因果关系方面:李女士称自己早已与丈夫分居,所以孩子不可能是丈夫的,而且自己并未与他人发生关系,故孩子只能是王某的。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通过现有证据来看,李女士系自愿与王某建立关系,对于双方之间交往的整个过程,李女士也明知且同意。
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也应该认识到了此事可能产生的后果,却仍然执意为之,结合该行为并不是危害行为,故不能认定王某存在过错。
其次,虽然基于公平原则,王某、李女士应当共同承担李女士因为终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承担的前提,是李女士的宫外孕,确实系王某所致,但依据现有的情况来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由于李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以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当由李女士承担。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以没有事实为由,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骑猪去上网 发表于 2024-12-26 10:36:30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闫锡 发表于 2024-12-26 10:57:44

帮帮顶顶!!

mute 发表于 2024-12-26 11:19:03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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