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甜的 发表于 2024-7-1 10:41:50

带公司发的馒头回家,员工被认定为盗窃,海安法院这样判…

为避免浪费张某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但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还在公告栏张贴通告张某以公司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
张某看到通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某机械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吃剩下的馒头或装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某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某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某机械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某机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某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某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名誉权,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本案中,某机械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的情形下,以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为由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该通告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公开性,客观上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故某机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并赔偿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转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绝世好男人 发表于 2024-7-1 11:30:27

小手一抖,积分到手!

紅楓葉 发表于 2024-7-1 11:50:33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瞎眼驴 发表于 2024-7-1 12:30:47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小鬼当家 发表于 2024-7-1 12:58:55

帮你顶下哈!!

仙仙郡主 发表于 2024-7-1 13:31:11

我是个凑数的。。。

小豆角 发表于 2024-7-1 13:51:16

学习了,谢谢分享、、、

洛凡 发表于 2024-7-1 15:51:58

支持一下:lol

Suib 发表于 2024-7-1 16:12:06

看帖回帖是美德!:lol

孤单北半球 发表于 2024-7-1 17:56:52

不错不错,很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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